家族企业资产传承之遗嘱信托

来源: 时间:2014-04-10

家族企业资产传承之遗嘱信托

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开始,中国诞生了第一批现代意义上的民营企业。经历了20年的风雨,中国的民营企业总数已经达到了300多万家,其中家族企业的比例超过了80%。家族企业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目前,许多家族企业都面临着权力交接、领导人换代、财富传承等紧迫问题,而家族企业二代的群体则面临着是否成为父辈事业接班人,如何实现财富自由后的人生超越等挑战与抉择。家族企业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不仅关乎家族和家族企业的命运,也关乎中国经济发展的命运。


      本文将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分析家族企业资产的传承的方式之一——遗嘱信托制度。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制度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具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遗产保值增值、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

   信托,顾名思义,是指基于信任的托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指委托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与之订立相关协议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的对象主要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这些都统为资产,因此信托也称为资产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作为身后信托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即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二、遗嘱信托的积极意义

   遗嘱信托有着比普通信托和常规遗嘱更优越的地方。

   1、遗嘱信托的信托遗产不仅能够使得遗产与其它财产相分离,还可以使遗产本身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使信托遗产更加安全。

   首先,信托遗产作为独立一项财产,它的安全系数得到了很大提高,这样就避免了意外灭失的风险。戴安娜王妃的千万遗产经历了几次经济危机,许多大企业、金融机构都纷纷倒下,但是信托的遗产在恶劣的环境中却能避免灭失的命运。

   其次,由于信托遗产具有独立性,它与未来的债务分离。无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发生的债务,还是受托机构未来的破产风险,都不会影响信托财产。

   最后,与普通遗嘱相比较,遗嘱信托不是将遗产本身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将信托管理的遗产收益分配给继承人,这就为信托遗产设立了另一道安全屏障。

   2、信托遗产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规划由受托人管理,实现规划目标,并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争产夺利状况的出现,有利于家庭和睦。

   3、实现信息、财富的保密。

   由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的,因此受托人只需对死亡的被继承人负责,而无须向无关的第三人进行信息披露,而且受托人在履行信托义务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以与其他模式相比保密性更强。信托制度也因此成为隐瞒富豪财富的一种有效途径。

   4、为当事人合理避税。

   在美国现阶段的遗产税税率虽然有所降低但仍高达35%,中国近几年来也一直在考虑征收遗产税的问题,这对于拥有百亿资产的富豪们来说简直是个噩梦。我国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已经争论了数年之久,虽然目前还未正式征收,但也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遗嘱信托将能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三、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一)中国遗嘱信托制度历史

   遗嘱信托制度早在二十世纪初就传入中国,该制度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首次得到法律确认,该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其合法性需同时满足《继承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二)遗嘱信托的设立

   1、须以书面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订立遗嘱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因此遗嘱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遗嘱合法有效

   (1)形式合法有效:第一,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应有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2)内容合法有效: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第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第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3、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关系

   (1)信托关系当事人:一般信托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立遗嘱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第一,委托人是授人信用,即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是让受托人适从其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人;

   第二,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的人;

   第三,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遗嘱信托中承受遗产的人就是受益人。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叫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遗嘱信托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

   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此两点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死亡时不在本地,会牵涉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

   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对于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是否存在债权等财产情况都应进行了解。

   3、编制遗产清册及暂管遗产

   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分割遗产

   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四、遗嘱信托制度有待完善之处

   1、立法有待完善。关于遗嘱信托仅在2001年《信托法》第8条和第13条有所提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实务上步履维艰。

   2、专业机构匮乏。遗产信托需要能够专业化服务的信托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需要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3、市场需求将推动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

   (1)中国呈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家族企业资产的传承需求越来越多。

   (2)中国家族财富迅速积累,需要得到良好传承。

   (3)子女不愿意继承家族企业,或者不具备承担家族企业的能力,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帮助家族企业传承其事业和财富。

   遗嘱信托由于其独具的制度优势,被业界称为破解“守业难”难题的金钥匙。因此,睿智的进行信托策划,合理进行资产安置,可以使老有所养、少有所依、财富保值增值。

 

来源于:中国律师网;作者(郑春杰)2014-3-20 
(xief摘自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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